2024-04-05 10:45:00 | 买保险网
可以在电脑上打印北京市 社会保险 个人权益记录。打开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登录进入,在后台点击个人权益中的社会保险对账查询。在出现的历年缴费账单界面点击打印就可以完成打印了。具体的打印方法如下:
1、在电脑的百度上输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2、进入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以后点击左上角的个人登录。
3、在出现的登录界面中输入个人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
4、登录进入到社会保险服务平台以后点击左侧导航栏的个人权益,然后选择社会保险理念 对账单 查询按钮进入。
5、在出现的查询界面中选择需要打印机的社保个人权益年度点击查询按钮。
6、此时页面跳转以后可以看到被查询年度的个人 社保缴费 信息权益信息,在页面上方点击打印按钮。
7、在弹出的打印界面中选择需要的打印机以后点击打印。
8、等待打印进度完成就可以看到已经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打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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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申报流程
一、申报范围二、报送材料三、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①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②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③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失业保险
2%
1%
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社保费申报流程
一、参保单位及代收代缴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前(中央行业为2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单位及个人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地税机关应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整改指令通知书》,逾期仍未申报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纳金。
二、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①纸质申报:参保单位将填写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征收窗口申报,自助申报或由税务人员代为录入申报。允许导入上期数据并修改。
②报盘申报:参保单位下载、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的电子表格,持介质及其纸质申报表到征收窗口申报。纸质部分人工审核。
三、社保申报性质共设6种:正常申报、再次申报、补充申报、查补申报、政策性补缴申报、年度结算。
(1)正常申报
参保单位根据该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或地税机关核定的缴费基数,以及已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进行的申报。
(2)再次申报
允许参保单位一个月内对漏报人员进行再次申报(费性选“正常申报”,申报办法仍按前面所述的正常申报办法,处罚按规定程序)。
(3)补充申报
对参保单位登记时间和个人参保时间不同月份的,当年内允许个人从单位登记之月起补充申报(费性选择为“正常申报”),但应当分月申报,费款所属时间允许修改。
(4)查补申报:包括稽查补缴及对以前年度费款稽核。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费性选择为“稽核补缴”。
(5)政策性补缴申报
政策性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携带社保经办机构批准的《政策性补缴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缴费申报。根据《政策性补缴审批表》核定的费种、金额及所属期拷盘或录入到《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政策性补缴专用)进行申报,不再汇总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6)年度结算申报
对当年内少缴基数的,允许在当年12月10-20日做一次自查补缴,费性为“年度结算”。
四、2010年9月起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已办理银行划缴的,不需进行申报,应缴费款直接由银行扣缴。具体应缴金额应向当地医保中心咨询,也可向地税管理员咨询医保中心数据的传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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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与社保中的工伤险,有什么区别一、购买的费用不同一般的团体意外险每人每年200元左右。社保工伤险每人每月50-100不等。(根据行业,根据人数)二、两者保障的范围不一样工伤保险是社保五险一金中的“一险”,主要责任是针对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工伤保险必须是在工作时,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且只对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且上下班途中现在已经不算在工伤范围内。
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和工伤赔偿团体意外险和工伤赔偿是两种不同的保险,但它们都是为了保障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安全而设立的。这里我们将讨论它们的赔偿范围和区别。团体意外险在保障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包括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等。赔偿范围涵盖意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而不受工作和生活环境的限制。
工伤险和团体意外险哪个好有什么区别您好!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障范围的不同,前者提供的职工意外保障往往是基础性的,仅限于职百工因工作而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而后者的保障范围更加全面,除了可以保障职工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还能兼顾职工工作以外的人身意外保障,所以,用人单位要想提升职工的福利待遇,最好将两者相结合。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挑选团体意外险产品时,要结合职工从事的工种以及
单位买的团体意外险发生工伤后怎么办法律分析: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2、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如果单位未按时申请,员工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3、治疗及休息期。员工在医院治疗和休息期间,单位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工资保持原待遇不变。4、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在达到一定医疗期后,可申请伤残鉴定。5、工伤待遇审核。员工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之后可申请工伤待遇,报
工伤怎么查自己的记录法律分析:由于工伤保险金没有个人账户,因此参保信息只能到社保业务大厅基金征缴科查询。不过最捷径的办法应该是找单位,即使使用工伤保险,伤残程度能否报工伤,程序也是从基层开始操作。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办理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缴费记录单位可以进行网上查询,登录所在地的社保网。参保信息也可到社保业务大厅基金征缴科查询,也可以拨打社保电话进行查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
出了工伤事故怎么报案法律主观:出了工伤事故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
个人意外险在工作中出意外能报吗?能报,个人意外险在工作中出事可报。工作中发生的事故通常属于工伤,可以通过工伤报销,但工伤报销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这与个人事故保险没有冲突,个人事故保险索赔只要符合事故的定义,就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报销。但请注意赔偿规则。意外伤害保险中包含的意外医疗不能重复赔偿,因为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的,不能
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用由谁承担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由施工单位交。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的许可手续的时候,是应该提交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的。如果有的建筑单位没有提交参保证明,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是不会发给其施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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