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6 16:41:24 | 买保险网
法律分析:事故发生7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注明就诊日期且无诊断专用章无效)
5.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签名、按手印、联系电话)
(加班等特殊情况要书面说明)
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申请待遇结算时需提交的材料: 买保险网
(1)、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职工一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4)、门诊病历、诊断书原件、住院治疗的诊断书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工伤职工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一致),用药明细单或用药处方加盖收费章(收费章要求字迹清晰)
(6)、各项检查项目的报告单(复印件)
(7)、治疗费的治疗明细清单、住院费用的明细清单(原件)
(8)、交通事故,必须出具公安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经法院判决的,要出具法院的判决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因工死亡职工申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亡职工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的材料
(4)供养亲属的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亡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 工伤 赔偿的月平均 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这就是工伤工资的 赔偿标准 是多少钱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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