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知识 > 正文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2024-04-19 03:37:42 | 买保险网

今天买保险网小编整理了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相关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帮助到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2020年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买保险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号]劳社部函〔2004〕256号

[发文时间]2004年11月1日

[生效时间]2004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2023年陕西工伤保险待遇有何新标准

陕西省人社厅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将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陕西工伤保险待遇有何新标准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陕西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标准:
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此次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就是为你介绍的关于陕西工伤保险待遇有何新标准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在线答疑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属于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细则,陕西省其它的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属于细则。比如: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1】5号)等。

以上,就是买保险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与“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相关推荐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0年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

2024-02-07 20:45:59
西安市工伤赔付标准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西安市工伤赔付标准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2023年陕西工伤保险待遇有何新标准陕西省人社厅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将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陕西工伤保险待遇有何新标准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陕西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标准:2018年

2024-03-31 07:28:36
陕西快递工伤保险条例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陕西快递工伤保险条例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男子跳楼砸中快递员,快递公司将面临怎样的连带责任?东莞男子跳楼砸中快递员,双双死亡,对于他家人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其实也很难说清楚。通报据报道,广东东莞一男子跳楼时砸中快递员两人当场死亡。该案件发生在十一月六日,当天一男子刁某于上午12点半左右来到楼顶,准备跳楼,在下午1点左右的时候,刁某从楼上跳下但是却将路过此所处的快递小哥砸中,并导致两人纷纷不治身亡。事情发生之后

2024-04-18 16:06:41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江西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江西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9年江西工伤赔偿标准,江西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西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

2024-02-06 16:27:06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与办法须知|工伤赔偿(山西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与办法须知|工伤赔偿(山西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与办法须知|工伤赔偿金融网权威发布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与办法须知,更多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与办法须知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导语】山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山西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工伤保险办法主要目的在于完善山西省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山西工伤保险支付流程,确保山西工伤职员获得合理赔偿。【政策文件】:山西省实施《工

2024-04-14 06:21:27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费用、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内容。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旨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在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管理的机构、职责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为了更好地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需要了解以下细节:

2024-02-04 13:43:58
山西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法律分析:山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包括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单位应该从职工受到工伤事故的伤害当天或者是职业病确诊当天起,十五天之内向同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含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以及工伤的大概过程、抢救过程、受伤程度等。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则申请的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天。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2024-02-12 02:27:39
福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福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福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

2024-04-17 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