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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保险经办 南昌企业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2024-03-23 20:08:10 | 买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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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保险经办 南昌企业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江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的认识,把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实实在在为农民工办好事、办实事,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行动和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抓紧抓好。特别对矿山、建筑、化工等事故率、职业病率较高行业的农民工,更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不论生产经营地或者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否我省户籍,均应按规定在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属于同一统筹地区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在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管辖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在外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其使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向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用人单位,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所使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或者农民工本人、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应向驻我省生产经营所在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生产经营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本人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根据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按以下办法计算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在内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3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0万元,二级为9万元,三级为8万元,四级为7万元;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8万元,二级为7万元,三级为6万元,四级为5万元。
五、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计算0.3万元。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供养亲属中有残疾人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六、外省户籍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意见。
七、外省户籍农民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应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或其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协议,在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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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保险经办 南昌企业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南昌企业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办理流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1、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2、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3、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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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江西]《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对工伤保险认定、待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工伤认定有分歧由用人单位举证

工伤认定有分歧用人单位应举证、7类费用可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停工留薪可享原工资福利……22日,记者从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并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的认定、待遇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参保范围]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保

《办法》规定,南昌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缴费情况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等有关情况,在参保缴费后30日内或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15日内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督促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支付范围]

7类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法》规定,以下7种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包括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其中,工伤预防费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用于帮助用人单位采取安全生产对策时,用人单位须配套承担项目总费用的50%以上。用于宣传、培训及奖励时,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总额的20%。

工伤认定调查费则按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实际发生额支付,支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认定]

有分歧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可申请时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全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同时,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认定证》。

[工伤治疗]

停工留薪可享原工资福利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的有关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因工致残]

一至四级伤残要退出工作岗位但保留工作关系

《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等级共分十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自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本人可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

直系亲属可领丧葬补助等三类补助金

《办法》规定,若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经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其直系亲属也可享受以上待遇。但属于犯罪、酗酒、自残或自杀等原因导致死亡的除外。

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南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自职工因工死亡后的次月起开始支付。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他事项]

伤残职工由单位一次性缴保费计算到75周岁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患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纳后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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