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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之后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2024-05-12 06:53:16 | 买保险网

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工伤赔偿之后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相关的问题,今天,买保险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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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之后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赔偿之后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属于工伤 享受工伤待遇 。妥善处理 工伤保险赔偿 与 第三人侵权 赔偿的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范围 内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赔偿之后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后继续在厂工作还能享受一次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吗?

工伤后继续在厂工作还能享受一次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给予的旧伤复发和因为伤残影响再就业的补偿。在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期间,不予支付。
法律分析
若职工构成五至十级伤残,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工厂工作的,暂时不能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赔偿。但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职工因工7-10级伤残的,可以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以同时适用。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工伤一直在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存在时间限制的。按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尽快申领,建议最长不要超过一年的仲裁期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赔偿之后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赔偿后保险公司还能不能再次赔偿

买保险网(https://www.mabaoxi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工伤赔偿后保险公司还能不能再次赔偿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获赔后能再次赔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买保险网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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