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4 00:20:23 | 买保险网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预防是对工伤事故发生的事前防范,是工伤保险主要任务和积极功能之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经济补偿原则和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领域的两部主要法律法规。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致伤、致病、致死时依法所享有的一种社会保险。
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伤残待遇;劳动者受伤害致死的,享受死亡待遇。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工伤保险与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主要特点:
第一,责任性质的无过错性。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事故的构成一般与用人单位和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的主观过错无关。
第二,覆盖主体的特定性。工伤保险仅覆盖劳动者。工伤保险是分散职业灾害风险的手段,职业灾害与职业活动有关,不是全体国民都会面临的风险,因此工伤保险仅覆盖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补偿内容的有限性。工伤保险补偿仅限于明确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伤残、死亡引起的损失和医疗成本。对工伤保险补偿内容予以限定的原因是工伤保险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同时也是因为如果补偿标准过高会引发一定的道德风险。
工伤预防是指通过提供安全、健康的职业环境和条件,完善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减少或者杜绝职业损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源头上保障劳动者免受职业伤害。
工伤预防是对工伤事故发生的事前防范,是工伤保险主要任务和积极功能之一。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伤保险的优先事项。
为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组织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促进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一、工作目标1、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2、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
3、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实现从“要我预防”向“我要预防”“我会预防”转变。
二、主要任务1、牢固树立预防优先的工作理念 买保险网
从源头上防止工伤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
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
3、紧盯工伤预防重点行业
定期研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及变化情况,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依法确定重点项目。
4、全面加强工伤预防宣传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的宣传作用。
5、深入推进工伤预防培训
重点培训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线班组长等重点岗位人员。
6、科学进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在依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
7、大力开展互联网+工伤预防
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
8、积极推进工伤预防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促进有条件、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工伤预防工作,建立工伤预防专家库。
9、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考核监督
对工伤预防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按照项目进展安排全程检查、全程跟踪、全程问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2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
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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