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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合理吗

2024-04-04 02:30:09 | 买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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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合理吗

人社局自行撤销工伤认定

法律主观:

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是合理的,撤销的程序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合理吗

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合理吗

在劳动者进行 工伤认定 的过程中是需要相关 工伤 证明的,在申请成功后可以进项办理工伤配成,但也有少部分会因为认定工作失误而在造成错误认定的。那么, 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 合理吗?按照相关规定是合理的,撤销的相应程序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劳动局的 工伤认定程序 。 一、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合理吗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劳动局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已经就 工伤待遇 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 待遇有异议的。 综上所述,关于的 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 的合法性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详细说明。劳动者在进行工伤认定应当与相关工作人员进项详细的说明,以免带来工伤认定失误的后果,撤销相应申请也是没有必要的。当然在所有 工伤鉴定 中应当追求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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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怎么撤销

工伤保险是不能撤销的。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已经缴纳的费用是不能退回或者撤销的。如果职工与单位解约后暂无新工作的,则工伤保险费会停止缴纳,但是也不会撤销。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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