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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24-02-24 16:59:44 | 买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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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芜湖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芜湖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也不一样,九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买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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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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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是并不完全适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
你1983年工伤,2008年不是进行工伤认定,是按照国家规定把老工伤纳入社会统筹,鉴定为五级伤残,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一般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待遇。单位如果不能安排适当工作,应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各地规定不同,部分省市可以享受,部分省市不可以享受。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三条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
《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芜人社秘〔2014〕483号
四、待遇支付
(一)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二)符合本意见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老工伤人员不愿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的60%领取辅助器具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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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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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于工伤的赔偿项目主要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0级伤残 的为本人工资的7个月;一次性 就业补助金 和 医疗补助金 为社平工资的16个月;以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医疗期的工资待遇不变。就工伤应先 申请工伤认定 ,在依法作出 劳动能力鉴定 ,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 承担赔偿责任 !如需具体咨询或需要帮助请联系武汉姜师

法律客观:

导读: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新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规定:一、一至四级工伤: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二、五级、六级工伤: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3、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1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3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七级至十级工伤: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10、8、6、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20、15、10、5个月本人工资)。四、工亡,近亲属领取: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五、护理费标准: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七、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其余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障碍鉴定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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