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9 03:50:49 | 买保险网
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上实行“六统一”的模式,即各县(市)与市区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二、工伤认定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其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省、市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本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在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三、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确定
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可将参保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同步纳入。
四、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储备金累计存储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
五、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的调整时间
所有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和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每年从4月1日起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六、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
(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标准
1.火车: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2.轮船:三等舱。
工伤职工乘坐以上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
凭票据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除火车票、轮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订票费、退票费以及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住宿费标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可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凭票据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八、附则
本意见与《条例》、《规定》同步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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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工伤认定 是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由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员工本人是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 受理部门是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或者 工伤 科。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 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哈尔滨 工伤鉴定 流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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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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