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4 06:47:48 | 买保险网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一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一般按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内政发〔2014〕65号
第四十八条职工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缴费工资或者月工资的,可以按照缴费工资或者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缴费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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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内蒙古 工伤 的 赔偿标准 的规定,标准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 伤残 待遇标准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 工资 ×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 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 六级伤残 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 五级工伤 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2、 六级工伤 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 注:患 职业病 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级至 十级伤残 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注:劳动、 聘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买保险网以上就是买保险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发布时间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又名《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于2014年6月5日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2013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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