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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受理条件及流程)

2024-05-09 23:56:15 | 买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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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受理条件及流程)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政府机关和注册登记地在特区内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所指的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并提供单位的银行帐号。
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招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时,必须将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兼职人员应分别参加工伤保险,分别形成工伤保险关系。第四条 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员工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成立。
员工使用假身份证或者假冒、借用他人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关系无效。
参保员工受单位指派到境外从事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工作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境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缴交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员工总数乘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缴费比例按市政府公布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规定》确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选择以月、季度或半年度作为缴费时间单位。选择季度或者半年度作为缴费时间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在该缴费时间单位的前一个月末缴交下一季度或半年度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缓期缴纳,经批准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凡未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从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费,其中3%用于工伤预防的调研、宣传、教育,2%用于支付伤残员工的医务劳动鉴定费用。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在每年第一季度从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节余中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工伤康复费,专项用于开展伤残员工康复服务。
工伤康复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员工因事故伤残或死亡,具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但不具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因私":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二)受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指派从事私人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三)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四)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聘用人员超出参加工伤保险时备案的工作范围发生事故造成负伤、死亡的;
(五)其他因私人原因负伤、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船舶;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经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其亲属可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工伤事故报告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员工伤残或死亡的原因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申请认定工伤时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三个月,自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员工或其家属未在工伤认定有效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经仲裁或人民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
市社会保险机构认为证据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认为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受理条件及流程)

2022年深圳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受理条件及流程

深圳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指南

受理条件及流程

受理条件

(一)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并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调整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根据变更后的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或变更后的工伤信息重算工伤待遇,根据情况进行补退。

(二)因工死亡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人数增加或减少(限原供养亲属人数3人及以上的增加或减少引起供养抚恤金分配比例调整的),须重算抚养亲属抚恤金。

(三)对丧失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待遇停止发放。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提出申请,到就近的深圳市服务大厅社保服务厅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工伤待遇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的,出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指引告知书》并退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后重新到窗口提出申请。

3、审核:对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4、审批:对审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5、办理结果:做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

6、送达:送达文书,申请人自愿选择送达方式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受理条件及流程)买保险网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南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事项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根据《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事项类别: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伤保险条例

条  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原件及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2、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3、总承包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4、总承包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银行印鉴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盖公章)

5、《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

6、如果申报在建项目,请提供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机关: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筑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决定机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联系电话:12333

事项程序:

1、登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https://jzg.szsi.gov.cn/jzgsout/,点击“一、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首次登记”栏,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2、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项目信息登记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生成该项目的项目编号及初始密码,点击“确认”后,显示“打印项目申请表”点击该按钮后弹出“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打印。

3、施工承包单位携带《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及登记表中所需提供的材料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项目登记参保相关手续。

时  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救济权利: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不收费

表格下载: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网上受理:

相关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流程图.docx

窗口办事地址(各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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