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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时间 工伤保险时间范围

2024-05-05 16:43:03 | 买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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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时间 工伤保险时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请注意最后,原文:“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实施行后本决定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本人认为:也就应当以工伤认定的时间确定待遇的计发时间,即:2010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为工伤,并下发工伤认定书的,按照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执行;2011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工伤,并下发工伤认定书的,按照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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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

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患病或者残疾而获得的权益,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明确了工伤认定、伤残评定、护理费用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方面的规定,为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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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时间范围

法律主观:

工伤保险的范围是: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即可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税,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就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买保险网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办理的时间有哪些限制:1、工伤事故报告时限: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或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是否受理和补正材料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认定是否工伤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5、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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