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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主体怎么确定
工伤 单位主体的确认是:法人是主体。法人在工伤性质认定活动中是被认定一方的法定主体。它包括: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法人等。个体工商户、雇主是主体。领取了工商 营业执照 的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伤、残、亡,在进行性质认定时,个体工商户、雇主应作为被认定的主体方。具有独立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组织是主体。对于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用人过程中发生的工伤,组织一方应成为被认定的主体一方。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 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享有工伤保险权的主体是
劳动者。
我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要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其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
法律分析: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依法享有工伤待遇。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向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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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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