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9 19:27:20 | 买保险网
上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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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的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没有冲突之处,地方的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可以理解为是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的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的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中要有具体的标准,比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4号,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第二个问题,上海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前是参加综合保险的,遇到工伤事故后,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赔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按这个规定,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2011.6.30前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在2011.7.1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就是说,2011年7月1日是一个分界点,以前认定为工伤的,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后认定为工伤的,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还有第三个问题,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2011年7月1日以后如果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赔偿,全部工伤待遇都由单位支付。
提请农民工朋友注意:平时收集、保留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是工资条或卡、工作证、厂牌、工作服、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工友证明等等,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有利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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