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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什么时候

2024-03-29 02:27:07 | 买保险网

今天买保险网小编整理了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什么时候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什么时候

江苏社保基数调整时间

一、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 4494元 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 24042元 执行
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1月6日
什么是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答: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
设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并与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挂钩逐年进行上调,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的政策规定,目的是确保参保人员未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有一个合理的最低、最高水平,不致于因为缴费工资基数过低而导致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也不致于因为缴费工资基数过高而导致基本养老金高低水平差异过大。而且,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是对所有参保人员都造成影响,对于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为何从今年开始实行预公布?标准如何确定?
答:
过去我省实行社会保险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因此缴费工资基数是从当年7月1日起调整。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我省在前些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计息年度按国家统一规定先行实行自然年度的基础上,从2022年我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也采取了与全国绝大部分省份一样的自然年度做法,即从1月1日起调整,这意味着今后每年都提高了参保人员半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有利于整体提高参保人员未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也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做法相一致,有效解决了在社会保险实施年度上的“双轨制”。
按照惯例,统计部门需到2023年年中才能公布2022年的全省相关平均工资数据,这导致在此之前2023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无法确定。为此,参照兄弟省份的做法,并为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和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在2022年全省相关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前,决定先发布一个暂行标准,即2023年1月1日起我省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暂按4494元执行,上限标准暂按24042元确定。这样,有利于企业和参保人员从年初便开始进行人工成本预算并及时调整缴费计划,年中发布正式标准时也不致于一次性补缴过多,造成对企业财务冲击过大。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年初先发布暂行标准及后期发布的正式标准,并不是对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进行二次调整。
正式标准出来后如何处理?
答:
待统计部门确定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 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再发布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并在当前发布的暂定标准基础上多退少补。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工资基数的提高将直接影响到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初始计发水平,而基本养老金的初始计发水平与今后每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密切相关,希望大家理性看待。在此,也呼吁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承受能力范围内尽量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并持续不间断缴费,为未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仍可以申请享受一定期限的社保补贴政策。

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什么时候

南京市工伤保险部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 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04年1月1日起纳入本市工伤保险范畴。

第三条 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工会、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确定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参保工伤职工的下列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工伤保险待遇(含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医疗检查费用;

(三)工伤康复费用;

(四)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职工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工伤职工直系亲属作为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直系亲属证明;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辅助检查报告或者一周内复诊诊断证明。已经住院医疗的,应当提交出院记录。

申请因工死亡认定,还应当提交职工死亡医学诊断证明、户口注销等证明。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申请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院或者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首先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

(一)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四)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五)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5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进行质证。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前款所称机动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对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用制。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鉴定范围包括: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引发的疾病或者并发症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需继续治疗的确认;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需要,可以安排被鉴定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辅助医学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医疗专家对被鉴定人的伤位、伤情和功能情况进行查体。

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因被鉴定人不配合导致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该次劳动能力鉴定可予以中止。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与确定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名单。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服务协议,提供治疗和服务。

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什么时候

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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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社保基数调整一般一年一次,当时实际几月调整,各地区有不同,有些地方每年1月,有些地方每年4月,有些地方每年5月,有些地方每年7月。一般社保缴纳的方式可分为单位缴纳,或者是个人缴纳两种。通常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部分,而通过单位缴纳的社保则可得到更多的利益,比如单位可以帮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好几项费用。缴费基数是参保人按比例缴费的依据。对公司而言,缴费基数就是公司全部员工的工资总额;对个人而言,缴费基数就是个人的月工资。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买保险网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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