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6 20:04:58 | 买保险网
珠海市工伤赔偿标准,珠海市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珠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买保险网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珠海市
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珠海市 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 珠海市 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 珠海市 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 珠海市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珠海市
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 珠海市 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 珠海市 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 珠海市
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 珠海市 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 珠海市 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珠海市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珠海市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珠海市 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珠海市 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 珠海市 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 珠海市 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
中心简介
一、发展简史
根据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珠机编〔2002〕2号文),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2002年1月15日成立,履行全市社会保险方面的事务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职能。根据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4年8月10日《关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珠机编〔2004〕32号),社保中心为市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副处级建制。2005年6月1日经珠海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批准,社保中心为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2007年9月30日经广东省人事厅批准,社保中心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截至2010年6月30日,社保中心在编工作人员159人,其中公务员122人,工勤人员37人;男65名,女94名;硕士研究生3人,本科94人,大专54人,中专以下学历8人。
社保中心主要负责全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社会保险金;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征缴和待遇发放;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管理;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负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咨询、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2002年以来,珠海市的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2006年1月推出了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006年9月推出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2008年1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09年8月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办法,2010年2月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险,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建立。截止至2010年6月份,全市养老(含农保)、失业、医疗(含居民、未成年人医保)、生育、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947,129人次,其中: 职工养老保险816,535人,比2002年同期增加521,378人,增长率为176.64%;失业保险702,494人,比2002年同期增加417,583人,增长率为146.57%;工伤保险722,995人,比2002年同期增加433,969人,增长率为150.15%;职工医疗保险883,660人,比2002年同期增加674,260人,增长率为322.00%;生育保险380,280人,比2002年同期增加250,220人,增长率为192.39%。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42,015人,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人数227,359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71,863人。
截止至2010年6月份,职工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五项险种基金当期总收入250,037万元,比2002年同期增长365.25%,综合征缴率达99.39%。基金当期累计总支出135,595万元,比2002年同期增长302.18%。当期结余114,442万元,比2002年同期增长471.44%;历年滚存1,292,882万元,比2002年同期增长777.08%。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参保基金收入9,764万元,支出18万元,当期结余9,764万元,历年滚存20,930万元;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入331万元,支出1,118万元,当期结余-787万元,历年滚存3,116万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入80万元,支出2,892万元,当期结余-2,812万元,历年滚存335万元。
2002年,中心被评为市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
2003年,中心获“珠海市十佳服务窗口”称号;中心在行风评议活动中还获得了全票满意通过的好成绩。
2004年,获得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档案管理获得“省特级档案综合管理单位”称号;
2005年,中心斗门办事处荣获“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
2006年,中心获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称号,保险关系科和医疗生育待遇审核科分别被评为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和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南湾办事窗口被评为南屏镇“优质服务窗口单位”。关淑萍同志先后荣获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构建和谐珠海“十佳员工”等光荣称号并记国家劳动保障系统一等功,中心吴琦安同志荣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梁福有同志被评为市劳动模范,左宁同志荣获市“二十佳窗口服务之星”称号。
2007年,中心荣获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称号和“落实岗位责任制”优秀项目奖。中心第二党支部荣获市“和谐党支部”称号,斗门办保险关系部获市“三八红旗集体”称号;关淑萍、骆媛和吴琦安等同志先后荣获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市“优秀党支部书记”和市“三八红旗手”、珠海市劳动模范的光荣称号。
2008年,中心荣获市扩面征缴先进单位,在全省社会保
险会计统计工作考核评比中,中心获得“会计报表优秀等级”及“统计报表优秀等级”双优称号。
2009年,中心获得了ISO质量体系贯标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还被评为市劳动保障系统信息工作、香洲区农保扩面征缴先进单位;在全省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工作考核评比中,中心获得“会计报表优秀等级”及“统计报表优秀等级”双优称号,余小云同志、陈丹涛同志还分别被授予“优秀会计工作者”和“优秀统计工作者”称号;林红同志撰写的论文《新形势下,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险转移机制,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获得了广东劳动保障研究成果二等奖;欧阳冰川同志在“迎春杯珠海围棋名人赛”中勇夺冠军;蒋国辉同志和睦而温馨的家庭被评为珠海市文明家庭。
二、职能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负责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定,制定支付计划,发放社会保险金;
3、 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征缴和待遇发放;
4、 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稽查、考核及奖惩;负责对各定点医疗结构医疗费的测算,确定支付方式和偿付标准;
5、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存的核算管理,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和财务报告;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接受审计、基金监督委员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6、 负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咨询、宣传、培训、调研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7、 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制定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参保个人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核;
8、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理念
服务优质 管理规范 经办高效
法律分析:2021年1月起珠海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恢复至原缴费比例(养老为13%,失业为0.48%,工伤为0.08%)。珠海市2021年最新社保费用为:1017.92元。珠海市7-12月社保费用为535.64元,社保减免政策截止后,相较减免期间总体费用上升482.28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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