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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保怎么算的
呵呵,2500元
上海市社保比例及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关系
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生育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工伤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医疗保险:单位:12%、个人2%
公积金:单位:7%、个人7%
只不过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需要个人交纳,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需要缴税的金额X=工资-四金基数*18%-1600(上海缴税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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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地区的标准如何?
一、 工伤保险 待遇 上海 地区的标准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 工伤 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 停工留薪期 ,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 工资 ”,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 维权。用人单位不申请 工伤认定 的,工伤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不过,从当事人伤情看,是不够惨 伤残等级 的,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没有其他补偿。 二、 伤残 待遇上海的标准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 六级伤残 :16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 退休 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 八级伤残 :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 十级伤残 :7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般劳动者与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 时,会写明保险缴纳情况,如果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有的情况下还需要公司补足不足的部分。但上述的项目并不是所有的工伤人员都可以拿到,还需要针对受伤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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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那么2022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2022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1、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3)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4)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二、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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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买保险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上海市社保怎么算的,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