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00:38:04 | 买保险网
职业安全健康领域个案社会工作方法
近年来,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不断受到关注,工伤事故和职业伤病频发。这给员工的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职业安全健康领域的个案工作主要是针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需求及所遇到的困难进行的个别辅导服务。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分享职业安全健康领域个案社会工作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例背景
小吴在皮鞋厂做工。刚进车间,他就觉得气味很重,时间长了也就习惯了。半年后,他感觉自己越来越虚弱,面部和手脚浮肿。他以为是工作太累的缘故,继续坚持在车间作业,直到一个月后的一天,他突然晕倒,被人送进医院。这次医疗费花了8000多元。皮鞋厂也将他辞退。小吴出院后一直在家待着,身体浮肿,无法干重活,情绪很差。小吴的朋友向社工介绍了小吴的情况,希望社工能帮助小吴。
第一步:接案
社工听了小吴朋友的介绍后,开始与小吴接触。通过与小吴的会谈和对其朋友、邻居的访谈,社工了解了小吴的基本情况和求助的问题。
小吴家在农村,初中学历,22岁。健康状况方面,进皮鞋厂之前,他身体健康,无大病记录;在皮鞋厂工作半年后,身体浮肿、虚弱,经医院确诊是职业中毒,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在没有完全康复的情况下便提前出院。情绪状况方面,因为患病,他不能干体力活,因而很为生计发愁,常常觉得无助。他想寻求帮助,却不知道该找谁,因此情绪低落,逐渐丧失了生活的信心。经济状况方面,他家中有两亩地,经济来源主要靠打工和种地,家庭收入较低。小吴求助的问题是希望身体能尽快康复。
在会谈中,社工抱以真诚、接纳、尊重、理解的态度与小吴交流,这让他从一开始面对陌生人的局促、犹豫逐渐转为对社工的信任和倾诉。他希望得到社工的帮助,双方建立了服务关系。
第二步:预估
针对案主小吴的身体病痛问题,社工通过深入访谈,结合心理-社会治疗模式,将其问题成因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生理因素。小吴在皮鞋厂工作患病后,得到了医院的初步治疗。但他尚未完全康复就回到家中,后来也没有再做治疗或康复训练。因家庭贫困,卫生条件较差,缺乏康复意识,小吴的身体一直没有康复。
二是心理因素。病痛的折磨让小吴行动不便,自理能力下降,负面情绪越来越严重,这进一步导致其身体功能受损。他对生活环境及家人有了更多的需求和依赖,但家人给予的支持很少,使他常常觉得无助,逐渐丧失了生活的信心。
三是家庭因素。小吴的家庭条件较差,妹妹在上学,父母身体不好。家庭生活来源大部分是靠小吴打工收入。小吴失去收入来源后,家庭境况变得更差。家人无法给予他充分的照顾,对其身体康复的态度则是能拖则拖。
明确案主问题成因后,社工梳理了介入的优势与资源:一是社工与当地职业病防治医院经常接触,可以为小吴联系该医院的康复资源;二是小吴有三个关系密切的朋友,可以成为小吴的`社会支持系统;三是社区卫生所有部分免费医疗服务,对小吴会有所帮助。
预估实际上是在接案后围绕案主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剖析。这一阶段,社工要重点做好两件事:确诊案主的问题境况和确定社工的资源。社工要明白案主需要什么、自己能提供什么。虽然社工在与案主的初步接触中也会涉及案主求助的问题,但不会太深入。因此,对案主求助问题背后因素的了解,是在双方确立服务关系后进行的,这也是预估的任务。完成这一任务,可以运用深度访谈,结合相关理论,对相关信息进行条分缕析。
第三步:计划 买保险网
基于预估情况,针对小吴的问题,社工计划采取社区康复疗法,依靠小吴自身的资源,建设一个有社区领导、社区团体、卫生人员、志愿者及小吴家属参加的康复系统。同时,采取心理康复疗法,从生物-心理-社会角度出发,对小吴进行心理干预,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社工确定的具体目标和行动是:链接资源,帮助小吴联系职业病防治医院,使他得到专业诊治;陪同专业康复师对小吴的病痛情况进行鉴定,制订康复训练计划;进行康复跟进,协助小吴进行康复训练,给予陪伴和支持,满足其心理需求;联系小吴的朋友和家人,让他们与小吴加强联系,给予开导和鼓励,帮助小吴更快地走出情绪低谷,让小吴恢复自信。
个案工作是一个有序开展的系统过程,制订合理的计划就是其中一个体现。完整的计划应该包括服务要达到的目标和为达到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及介入策略。此处所定目标也会成为评估的依据。计划的制订要考虑周密、合理可行,但实施计划切勿一成不变、墨守成规。因为,事先的计划不可能预想到所有的现实境况,尤其是社工面对的案主是有主观能动性的,这就要求在计划执行中根据具体状况适时变动。
第四步:介入
在介入阶段,社工按照既定的计划,主要开展了三项干预活动。
首先是链接资源,解决小吴的生理问题。社工在其中充当资源链接者角色,为小吴联系到医疗康复资源,满足其康复需求。经联系,社工取得了职业病防治医院的支持,该医院应允为小吴诊治,并派专人为他制订诊治康复训练计划。
其次是康复跟进,调节小吴的情绪。社工在协助小吴做康复训练的同时,一直关注其情绪变化,并适时给予鼓励和支持,及时引导他走出低落的情绪。社工的陪伴使小吴有了较强的安全感,其情绪得到了缓解,面对自身问题的态度也更为积极乐观。
最后是与小吴的朋友交谈,促使他们给予小吴情感支持。同时,与小吴的家人面谈,向他们介绍康复对于小吴的重要性,让他们支持小吴。朋友和家人的支持,使小吴的情绪、态度有了明显的改变。此外,社工还动员了当地社区卫生所人员及小吴的邻居为小吴提供支持与帮助。
为了使小吴更好地康复,社工采取了多方行动,动用了各方资源。整合各方资源为案主服务,是个案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举措。因为,案主面临的问题看似单一,实则受到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多种因素的相互影响。案主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问题的资源都脱离不了其所处的环境。案主本人因其身陷困境或许不自知,但社工要知晓这一点,而且要帮助案主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
一般来说,社工在介入时需要协助案主疏解不良情绪,纠正偏差行为,澄清偏激的观点、态度和想法,支持并鼓励案主肯定自我、进行积极的自我认知,发挥其潜能,调整社会关系,帮助其寻求社会资源,改善环境。同时,在治疗和干预过程中可以继续评估,修正和补充治疗计划与策略。介入是一个动态过程,社工需要灵活处置具体状况。还一点要注意:虽然资源由社工提供,但并不意味着社工是全能的支配者。若社工在与案主的互动中过于强势,则会导致案主的抵触。社工应做到协商而非要求,疏导且有同理心,以案主为本,案主才有可能主动配合,更好地恢复。
第五步:评估与结案
介入过程结束后,需要对个案工作进行评估,以确认服务目标达成程度、案主改变的程度以及服务方式是否合理有效。本案例中,经过社工的介入,小吴的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各方面都有了明显变化。具体表现是:小吴的身体得到了康复,其情绪稳定不了,并且得到了情感支持,巩固了社会支持系统,恢复了生活的信心。此个案达到了预定目标。
评估要就事论事,但不能仅限于此,评估的作用还在于它是一种整体性反思,用以促使社工做出及时的实务总结,为提高服务水平积累经验。评估结束后就可以结案了。根据具体情况,结案后社工还可以进行继续跟进和跟踪服务。
整体来看,该个案工作是比较完整、比较成功的。但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社工对康复知识了解很少,在陪伴过程中,对案主出现的一些生理和医疗问题不能及时予以回应。这在介入之前是未曾预料到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主的心理状态。社工可以多学习一些医疗常识,以便日后在提供类似的个案服务时,为案主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服务。
职业安全健康领域涉及各种各样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开展个案工作的程序和逻辑是一致的,但具体服务内容要因人而异。
;社会工作者多角度介入个案案例分析
个案工作是社会工作三大手法之一,是社会工作者实务能力的重要体现。在对一个个案的介入中,社工会根据案主的特征以及需求,不会仅仅运用一种社会工作理论,而是会运用多种不同的理论进行跟进,以期达成个案目标。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分析多角度介入个案案例,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个案背景
案主芳姐(化名),52岁,6岁丧父,母亲独立养育兄妹4人导致积劳成疾,几年后身患肺癌转移脑癌,瘫痪在床,大小便失禁不能自理,只能依靠子女照顾。案主婚后育有一子,1993年10月丈夫毫无征兆地不幸猝死,案主当时31岁,儿子只有5岁。1994年母亲去世,一年内痛失两位亲人,使案主痛不欲生,对生活完全失去信心,极度厌世。而且案主于2001年下岗,一直靠打散工维持母子二人生活,所以在工作的过程中总是十分地卖命,唯恐失去这份工作,致使案主感觉力不从心。案主丧偶二十多年,只有与儿子相依为命,但目前案主与儿子关系极差,致使案主情绪低落。家中的物品多数都是街坊更新换代而淘汰的,但是与邻居关系紧张,由于常年精神和经济的巨大压力使案主身患多种慢性疾病:高血压、心律失常、痛风、白内障等,长期的贫困无助,导致案主精神压抑崩溃焦虑,悲观厌世、极度自卑、对生活完全失去信心,再加上更年期综合症造成案主性格孤独,对每件事都耿耿于怀,情绪陷入低谷,终日闷闷不乐!
二、接案:曲折中前进
案主是主动求助型的,因此她主动向社工讲述她面临的困境,社工也认真的倾听与探索,并及时对案主问题进行澄清,在澄清的过程中,社工与案主共同进行,以增进案主对自身问题的了解。根据案主的表述,社工对案主目前面临的困境做出初步的预估,目前案主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1、情绪问题:案主始终不能对其小时候爸爸的突然离世,和刚结婚没多久的老公的突然离世释怀,害怕这种状况也发生在儿子的身上,虽然母子关系较差,但是也经常提心吊胆、再加上更年期,案主怕病、怕老、怕穷的心理状态更加严重,目前表现为焦虑,压抑、苦恼、无助的情绪状态。2、就业问题:案主目前在一家公司做门卫,但是工作条件十分的差,而且工资很低,一直想要再做份兼职,比如家政之类的,希望社工的帮助,而且案主在做工作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力不从心,怕得罪人,怕被老板解雇。3、家庭关系:与儿子关系较差,也常常给儿子施加一定的压力,导致儿子不愿意回家,母子之间的沟通也没办法正常进行。案主同意社工的对问题的归纳。
但是由于案主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社工刚进入社工行业不久,经验不足,并且案主承认自己需要改变是一件困难的事,由于求助者本身的自尊、自我完整及独立人格,接受他人影响是一件困难的事,并且对一个陌生人坦诚、信任同样也是一件困难的事。于是,社工咨询中心两名专业督导,请督导给出一些建议与指导,并积极同中心经验丰富的社工进行交流,以解决社工的疑问及在开展个案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最终,经过社工与案主对案主问题澄清后,案主愿意接受服务,社工也与案主建立初步的工作契约,确定工作目标与工作重点,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情绪问题的处理:优势视角的运用
当案主开始探寻、重新发现和修饰自己的才能和天赋之时,你就会看到他们之中的火花。这些火花将点燃充满希望的、充满活力的、忠诚奉献的和行之有效的社会工作的火焰。
经过前期社工的倾听与陪伴,社工与案主建立了信任关系。
案主经常说到自己身上的衣服以及家中物品大部分是街坊淘汰掉的东西,但案主却拿来穿,拿来用,但是案主又是一个要面子的人,穿着这些衣服总觉得没有自信,觉得别人都瞧不起自己。而且爸爸和老公的突然离世对案主心灵造成重创,心理阴影较重,认为自己是世上最倒霉的人,从来没有走过好运,再加上目前儿子的不听话,家中东西坏了没人修理等,使案主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案主做什么事都力不从心,对生活完全失去了信心,每天躺在床上会想很多很多的事,而且焦虑不安!
社工同案主分析案主面临的不幸,并将其赋予意义,来自外部的伤害即是父亲和丈夫的突然离世,来自与内部的障碍是害怕这种不幸会降临在儿子身上而产生的焦虑情绪,以及想到这么多年来自己所受的苦而产生的不愉快的情绪体验。对此,社工同案主分析熬过二十多年案主来自内部的毅力以及虽然下岗但是能够生活的能力等等,看到案主身上的优势并聚集潜能,夸赞案主身上的优势。除此之外,同案主畅想积极的愿景,乐观取向的看待问题,对解决问题有信心,把握一切可能机会,接受不可能改变的东西。
社工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引导案主从不幸中学习,改变和成长。社工与案主开放式的情感表达,用互动与幽默分享自己的感觉(包括快乐与痛苦、希望与失望)。案主表示与社工接触的这段时间有所改变,心情爽朗了一些!
四、巩固改变:阳性强化法的运用
笔者认为运用阳性强化法的前提是社工与案主的互动关系,社工同感的运用,会使案主产生“社工明白我的感受”;社工的温暖和接纳,使案主觉得“知道社工尊重我,她很仁慈,一点也不苛刻,是完完全全地接纳我,所以我不会感到威胁”;社工的真挚与诚实,使案主感觉“知道社工并不虚伪,而且是表里如一地和我相交”,社工专业能力的展现,使案主产生“知道社工有能力帮助我处理问题”。只有这样,案主才会对社工产生信任,运用阳性强化法的效果较好。
社工每次与案主面谈,发现案主情绪控制的较好或者与儿子打电话没有再发生争吵,社工就会表扬案主的行为,以巩固案主的改变。而且社工还会对案主设定目标,如:这个星期我可以允许自己胡思乱想3次,下个星期2次,对案主每次达到目标时,社工也会进行及时强化。此外,社工同案主模拟与儿子通电话的情景,在此过程中如果案主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社工也会对案主进行赞扬。
在同案主接触的这段时间,案主在情绪管理方面以及与儿子关系方面有所好转,针对此,案主还写封感谢信,以感谢社工的帮助!
五、虽有好转,仍需陪伴
目前来说,虽然案主在情绪方面,和儿子关系方面有所好转,但由于此个案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可作为长期个案跟进。治疗过程的主要工作是通过社工的真诚、无条件的接纳和同感,使案主处于一种不同于日常经验的真诚关系中,在这种不设防的状态下,案主更可能坦露与发泄平时掩饰的情绪与需要,从而增加自我了解与自我表达,最终产生自我接纳的效果!在此个案中,社工先是处理案主的情绪问题,也将处理情绪问题贯穿于整个个案中,在接下来的时间,社工会一如既往的陪伴案主,直到解决其在就业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以及与儿子的矛盾关系为止!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然而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待遇差额是否该由用人单位补足?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吧!
案情
2012年陈某某至徐州市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低于其实际工资的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年2月,陈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775元。此后,双方就差额部分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21123元的主张未予支持。陈某某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产生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劳动者能否要求其补足?
分歧
原告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本案中,因用人单位故意少报工资基数的行为造成其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被告公司方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三条之规定:“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观点:根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应通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权利救济。
一审法院观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孙色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因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故原告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理涉。
律师观点
这是笔者实际经办的案例。对此类案件,实务中很多地方法院往往持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观点。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做法即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产生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劳动者究竟能否要求其补足?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角度分析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3款之规定,均将此类案件列入法院审理的范围。即便最高院已出台的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也未予以明确排除。其次,从上述规定亦可知劳动者维权的方式是既可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也可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而非仅限于前者。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同理,由于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所产生的差额部分,自然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已非单纯社保缴费基数的争议。
3.即便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费用,实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不会为用人单位的过错买单,即不会按照补缴后的基数为标准为重新核定工伤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本身已很不幸,而这种司法审判中的踢皮球做法,只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难得到保障,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4.根据人社部2013年9月26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相关申报事项发生变动的,应申报变动情况。故,用人单位在初次申报后,应及时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变动情况据实申报。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能尽到上述法定义务,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
二、从实务中的判例角度分析
为此,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据《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刊载的案例来看,已出现了不少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的判例。
三、从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性角度分析
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是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功能。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又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这种司法实务中的踢皮球做法,无疑会使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违法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原告的实际劳动报酬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待遇,对其差额部分,理应由被告承担补足责任。
此外,从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等形式予以明确,以终结此种情形下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的混乱不堪状况。
刘某于2011年8月25日入职A公司,任设计总监一职,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23000元。2014年5月13日,刘某因工受伤,2014年7月28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0月7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深圳市社保局从社保基金中支付了刘某的工伤待遇,但是,由于A公司一直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刘某购买社保,而没有按照刘某的实际工资购买。社保基金中心最后按照刘某社保的缴费标准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差额1177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有1046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有26170元。因此,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承担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248615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最终裁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人民币248615元。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律师点评
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减少支出,不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往往选择以当地最低标准为员工购买社保,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以低于本人实际工资购买社保,导致最终出现差额,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保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不以劳动者签署自愿不购买社保或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购买社保的声明而免责,因为这类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赔付待遇向劳动者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的,工伤赔偿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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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导致工伤赔偿受到损失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相关申报事项发生变动的,应申报变动情况。以案说法:张某系某煤化公司员工,按照法律规定,该煤化公司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12月28日,张某被当地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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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办理程序有哪些一、工伤保险办理所需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二、工伤保险办理流程指南资料备齐后到社保(查询办理)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
2018年全国两会提案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2018年全国两会提案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全国两会议案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建议,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建议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解决退休返聘人员的后顾之忧,减轻企业雇佣返聘人员的系统风险,促进企业的发展。谢子龙说,对于技术类职业来说,专业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
社保网上申报审核未通过原因审核未通过可能是申报不符合相关要求,需要再次申报。新参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请携带以上资料直接到服务大厅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柜台填写《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社会保险缴费个人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办理参保手续,业务申报服务承诺。接待受理、审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凡业务资料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结,因资料手续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二次办结。社保卡审核不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1、工伤认定,第一条市(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参加市(地)级工伤保险的工伤鉴定。根据工作需要。第二条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二章劳动能力评价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或者认定,解除劳动关系。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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