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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社平工资(巫溪公租房申请条件)

2024-03-16 20:50:01 | 买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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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社平工资(巫溪公租房申请条件)

2022重庆工伤社平工资

一、2022重庆社平工资最新公布(一)社保缴费使用的平均工资重庆市2022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9133元/年(6595元/月)。(二)重庆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度社平工资202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837元。2021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884元。2021年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8115元。二、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022年4月1日起执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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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的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巫溪工作的人员可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巫溪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辖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工作所在地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有稳定工作是指:
1.能够证明近一年时间内具有稳定收入的有效凭证;
2.在本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本县退休并实际在此居住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24000元,2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8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5000元。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变化,予以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生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或当地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城市规划区内C、D级危房户自愿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的对象,因自然灾害导致自有住房不能居住且自愿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应急救灾安置的对象,城区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宅基地复垦后的异地搬迁人员等上述对象不受原有住房面积、收入限制。但上述对象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安置后自建或购买住房商品房的,应腾退原安置的公共租赁住房。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居住所在地内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县范围内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县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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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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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文电、综合性会议会务、人事、财务、印鉴、档案、政务督办、行政后勤、安全保卫、信访工作;负责本局工作报告、总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综合性文件材料草拟及信息调研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二)法规仲裁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起草、修改、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综合管理和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承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监察科(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政策法规宣传、劳动保障监察;承办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承办企业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审核、审批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的管理规则、办法和集体上访、罢工处理政策和措施;负责处理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督促检查信访事项处理和落实情况。
(四)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全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党政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考核、奖惩、培训、职务管理、学历管理、辞职辞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年报统计等工作;承办法定、委托或授权管理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负责公务员奖励表彰等综合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落实乡镇人才计划;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安置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监督与管理;负责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及就业、培训、管理服务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县城乡就业及劳务开发规划、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和农民工政策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指导、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协助开展全县职业技能培训检查及指导工作;负责农村劳动力开发及劳务品牌建设工作;参与协调涉及农民工维权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工作。贯彻落实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负责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工作;负责职业(从业)资格鉴定、考核、考务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及职员培训、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等培训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职称改革办公室)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工作;负责特殊津贴专家、中青年专家的推荐选拔及管理服务工作;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制度;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惩、辞聘、解聘、年报统计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确定、晋升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员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外交流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七)工资福利退休管理科
负责国家工资政策的执行与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奖金政策;负责工资年报统计、工资关系接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工资统发审核、工龄核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退休审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退休审批工作和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时间的审批工作;参与医疗、住房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工作。
(八)社会保险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征收各项社会保险金;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农村合作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草拟养老、失业、医疗(农村合作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受理工(公)伤认定申请,调查工(公)伤事故,办理工(公)伤认定;组织实施工(公)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公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医疗(农村合作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的审批;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制定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社会保险中的欺诈行为和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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