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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宁波工作工伤了宁波买保险了,跨省了可以报销)

2024-03-14 01:42:09 | 买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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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宁波工作工伤了宁波买保险了,跨省了可以报销)

浙江宁波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

金融网权威发布浙江宁波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更多浙江宁波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从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新条例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与此同时,还有两个新政也将从1月1日起施行,并影响部分市民的生活。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国家机关也纳入适用范围

新工伤保险条例把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可以说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针对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这就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归纳了现行待遇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提高了相应待遇标准,比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填补了部分待遇标准空白,比如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调整了现行待遇政策,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工伤职工尤其是生活需要护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保障问题不仅仅是待遇多少的问题,更实际的是能不能保长期、可持续的问题。对此,新条例细化了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由于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保障按月支付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要求退休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明确用人单位破产等特殊情形工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办法,保障工伤职工非工伤治疗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从法律层面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伤职工切身利益。1998年,宁波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经过几年努力,我市基本建立了“覆盖所有职业人群、政策规定一致、待遇标准相同”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达17.7万家,参保人数达327.3万人,当年度享受工伤待遇人数2.9万人,支出工伤保险资金8.3亿元。

肝移植术纳入医保支付我市一家医院纳入试点范围

从1月1日起,浙江省将在全国率先开展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的试点。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移植手术费的个人先自理比例为30%。值得注意的是,省内四家医院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之一是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肝移植术医疗费都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肝移植术纳入医保支付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肝移植术纳入医保支付的限定支付范围限以下适应证之一: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3.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浙江省内4家医院这个手术可享受待遇: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在非试点医院发生的肝移植术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肝移植术的医疗费如何结算?参保人员必须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入院登记,经认定符合支付规定的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直接刷卡结算,参保人员只需向医院支付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为提高肝移植患者的生存率,医保部门对这四家医院的肝移植手术疗效有绩效激励,由医保基金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医保部门按70%至90%的比例支付给医院,余下部分资金的支付与患者的生存时间挂钩。

此外,我市参保人员如去浙江省内其他三家试点医院进行肝移植手术的,应事先办理转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并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不能现金垫付后再申请零星报销。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金额有变化

最近,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了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部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也从1月起作相应调整。

列入本次调整的范围对象主要是仍按原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其中,市区(不含奉化区)的参保人员,原缴费基数低于2010元的,将统一调整至2010元;奉化区和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个人不必办理申报手续。为此,市社保局特别提醒相关参保人员,请务必提前做好准备,将费用及时存入相应的银行卡内,避免因银行存款金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从而影响待遇享受。

浙江宁波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宁波工作工伤了宁波买保险了,跨省了可以报销)

在宁波工作工伤了宁波买保险了,跨省了可以报销

工伤保险可以在异地报销。如果异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了异地结算的社保制度,则职工可以在异地进行结算。例如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就可以直接在异地报销。
异地工伤保险报销流程如下:
1、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
2、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需盖公司公章),如不是企业参保则不需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
3、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主治医师开证明,然后该主治医师的科主任签字,再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转院证明。
4、异地就医回当地报销比在当地就医少报10%,如没有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则少报20%。
5、带上以上资料到当地医保处即可办理。
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有:
1、因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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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赔偿标准2022

法律主观:

浙江的工伤赔偿标准:1、一般赔偿医疗费用、伙食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以及停工留薪等方面,造成伤残的,还需要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其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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