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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社保局电话多少

2024-02-26 04:40:34 | 买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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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社保局电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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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秦皇岛市 海港区 建设大街366号

邮编:066000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0335-12333

职能

(二)负责全市 人力资源规划 、开发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办法。

(四)组织贯彻执行 职业分类 、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 职业技能鉴定 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负责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办法的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工作;负责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 劳动关系 调整和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按分工负责政策性人员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劳动模范的有关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劳动报酬的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最低工资标准 的落实。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 企事业单位 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和外籍专家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来秦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 外商投资企业 、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秦的外国专家及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专家)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

扩展资料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335-3262886

通信地址 :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366#

邮编:066000

参考资料来源: 秦皇岛人社局-联系我们

参考资料来源: 秦皇岛人社局-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概况

参考资料来源: 秦皇岛人社局-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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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司怎样在秦皇岛市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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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工伤保险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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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工伤保险科周一到周五都办公,周六周日休息,不调休的情况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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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医保局电话号码多少法律分析:电话:023-68950805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76号医保一般指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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