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3 04:17:22 | 买保险网
法律分析: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2)双眼矫正视力.05或视野≤16%(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或半径≤20°))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32 %(或半径≤20°)五级: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一眼矫正视力.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2)双眼矫正视力≤0.8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7)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8)晶状体部分脱位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分析: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买保险网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合另一只眼睛视力,如三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无论是否退职工伤机构均需向职工支付,若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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