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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有没有被废止)

2024-02-23 01:45:53 | 买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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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有没有被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政府机关和注册登记地在特区内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所指的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并提供单位的银行帐号。
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招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时,必须将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兼职人员应分别参加工伤保险,分别形成工伤保险关系。第四条 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员工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成立。
员工使用假身份证或者假冒、借用他人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关系无效。
参保员工受单位指派到境外从事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工作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境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缴交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员工总数乘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缴费比例按市政府公布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规定》确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选择以月、季度或半年度作为缴费时间单位。选择季度或者半年度作为缴费时间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在该缴费时间单位的前一个月末缴交下一季度或半年度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缓期缴纳,经批准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凡未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从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费,其中3%用于工伤预防的调研、宣传、教育,2%用于支付伤残员工的医务劳动鉴定费用。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在每年第一季度从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节余中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工伤康复费,专项用于开展伤残员工康复服务。
工伤康复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员工因事故伤残或死亡,具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但不具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因私":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二)受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指派从事私人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三)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四)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聘用人员超出参加工伤保险时备案的工作范围发生事故造成负伤、死亡的;
(五)其他因私人原因负伤、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船舶;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经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其亲属可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工伤事故报告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员工伤残或死亡的原因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申请认定工伤时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三个月,自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员工或其家属未在工伤认定有效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经仲裁或人民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
市社会保险机构认为证据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认为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有没有被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有没有被废止

已经废止。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31224(颁布时间)20040101(实施时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3号(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由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鉴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深常备[2003]19号(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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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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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法规,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该标准主要针对深圳市职工工伤后,用人单位根据伤残级别进行的不同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
方案一
由社保部门按月支付(已买工伤保险)
一级至四级工伤赔偿(以本人工资为标准,如果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算,约为2661元\月*60%=1597元\月;超过三倍的按三倍计,约为2661元\月*3倍=7983元\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24个月90%
二级22个月85%
三级20个月80%
四级18个月75%
方案二
一次性计发十年处理断
一级至四级如果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以本人工资为标准,如果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需要护理的)
一级39个月90%*10年6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级36个月85%*10年5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级33个月80%*10年4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级30个月75%*10年3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后两项由用人单位赔偿,且终结劳动合同关系才有):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如果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算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合计
五级16个月50个月10个月76个月
六级14个月40个月8个月62个月
七级12个月25个月6个月43个月
八级10个月15个月4个月29个月
九级8个月8个月2个月18个月
十级6个月4个月1个月11个月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详解(五至十级)
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2661元/月*60%=957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661元/月*60%=6386.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个月*2661元/月*60%=1596.6元;以上合计17562.6元.
九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2661元/月*60%=1277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661元/月*60%=12772.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2661元/月*60%=3193.2元;以上合计28738.8元.
八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2661元/月*60%=159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661元/月*60%=2394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个月*2661元/月*60%=6386.4元;以上合计46301.4元.
七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2661元/月*60%=1915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661元/月*60%=3991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个月*2661元/月*60%=9579.6元;以上合计68653.8元.
六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2661元/月*60%=2235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个月*2661元/月*60%=6386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2661元/月*60%=12772.8元;以上合计98989.2元.
五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2661元/月*60%=255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个月*2661元/月*60%=7983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个月*2661元/月*60%=15966元;以上合计1213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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