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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厂里不想赔,该怎么办?

2024-02-19 23:03:40 | 买保险网

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厂里不想赔,该怎么办?相关的问题,今天,买保险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厂里不想赔,该怎么办?

发生工伤后及时参保

在参保工伤险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下列人员不能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因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属参加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单位实习的学生等)。
2、工伤职工到协议医疗机构门诊或急诊时(含旧伤复发),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工伤诊疗手册》,并要求医生开具双联处方。
3、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30日内持有关材料,办理待遇给付手续。
4、参保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未同意缓缴的,欠费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报减手续,未及时办理报减手续的职工发生了事故伤害概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按照《工伤职工就医流程》的要求就医。
7、工伤职工在待遇享受之前不能办理报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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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厂里不想赔,该怎么办?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厂里不想赔,该怎么办?

○职工发生伤害后,工伤认定应由谁提出?
○休工伤假扣工资和奖金吗?

“工伤保险宣传周”刚刚落下帷幕。宣传周期间,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工伤保险政策知识。应读者要求,我们特将在4月27日北京劳动保障网举办的“工伤保险在线解答”活动中网友们的一些问题摘录出来,供读者参考。

问:我们企业属于生产企业,车间工作相对存在危险,可单位任何保险都没上,当然也包括工伤。理由是我单位是外地注册迁址到北京的,按规定不属于北京行政区的注册地。是否合法?

答:参加社会保险应在注册地认定,并在注册地或经营地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违反规定,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职工可以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企业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答:职工工伤达到七-十级的�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单位应自职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自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问:受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具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北京的规定,应分段计算,2003年7月到2004年3月是一个缴费基数,2004年4月到2004年6月是一个基数。

问:我们是东城的一家单位,请问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使用的农民工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能,怎样参加。

答:从7月1日起,你单位所有的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可到东城社保中心办理手续。

问:在执行工作期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如被交管部门定为全责时,能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务院375号令并没有限定责任方。《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140号令�对此规定“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因此,应依据上述规定到所在区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问:我的一个朋友在干活时被机器碰伤,单位注册地在河北省,经营地在顺义,问应该到什么地方进行工伤认定。

答:您的朋友可以向经营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申报。

问:员工发生工伤到哪家医院鉴定?是否医疗手册的定点医院,还是到规定的工伤鉴定医院?如果是,都有哪些医院可以鉴定工伤?

答:员工受伤后应先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待停工留薪期满后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医院可以治疗工伤�但认定工伤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伤残鉴定应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问: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工资由谁支付?

答: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应由劳务派遣企业负责职工工伤期间的相关待遇。鉴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务派出单位与派入单位应就发生工伤等特殊情况的费用在劳务协议中予明确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工伤工人自己去做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要求在申请表上有单位的印章,而单位却拒绝盖印章,请问该怎么办?

答:工伤职工本人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拒绝盖章的�不影响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问:工伤医疗期已满两年,但是病情还不稳定,是否可以鉴定伤残等级?如果鉴定不了,2年以后的工资及费用由谁来支付?

答:医疗期满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在未上班期间可以支付病假工资。

问:我们公司有个职工在2005年9月份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他负一半的责任,也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肇事司机一直没有履行赔偿协议。请问,这个职工还可以要求工伤保险支付他全部的相关费用吗?北京市的工伤保险政策允许双重赔偿吗?

答:如果肇事方未赔偿的,经法院执行后仍得不到赔偿,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赔付。工伤保险原则上不允许双重赔付。

问:我单位一名员工在下班路上骑自行车被另一骑车人撞伤,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骑车在上下班的路上与另一骑车人相撞不属于道路机动车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我有一位朋友,93年在工作中失去右手无名指一节手指,至今未进行过工伤鉴定,请问现在可以申请鉴定吗?

答:因认定时效已过,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但可以由单位委托进行工伤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问:我在工作中脚部受伤休病假�休假期间是否扣工资、奖金?

答:工伤休假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应扣工资。

问:我朋友2000年十一值班的时候在办公室发生意外,住了三次院,做了很多次手术,都是慢慢引起的病发症。比如打激素等过多引起的股骨头坏死等,现在还在治疗,请问这笔费用应该由谁出?

答:如果你认为的慢性病是工伤引起,应去劳动鉴定部门作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只有鉴定部门认可的,才能按工伤处理。

问:两年前我们公司有个工伤的员工,就在他出事时还有几天就劳动合同到期了,当时公司出于同情未及时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事隔2年后他打电话要上班,在这之前未和单位联系过,单位该如何做呢?

答:职工合同到期由于企业原因,未及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91号令的规定,企业应及时给职工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鉴于由于职工工伤原因造成职工未上班和企业管理上的缺欠,造成此种情形,企业应与职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如有必要应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双方也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5-10级的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问:职工因工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因职工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而企业没有派人去护理,其受伤职工的家属到医院照顾病人。请问该职工家属在医院照顾病人期间,其职工家属的生活费、工资等费用企业是否要支付?该职工家属具体可享受哪些待遇,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在住院期间应由单位支付护理费,可按职工家属的误工工资支付或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厂里不想赔,该怎么办?

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

买保险网(https://www.mabaoxi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的相关内容。

【2017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1】

为着力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进一步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法守法和权益意识,全力推进建筑业及危化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6月23日,威远县人社局、社保局会同住建局、安监局和总工会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开展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为主题的2017年工伤保险政策的集中宣传活动。 买保险网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广大群众认真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开展使用智能手机扫描“中国工伤保险”、“威远人社”、“威远社保”微信公众号送工伤预防知识扑克牌活动,并就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内容现场为群众答疑释惑。建业集团、路桥公司、港华燃气等企业职工到现场参加宣传活动。

全县20个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同步开展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LED滚动播放等多种形式宣传工伤保险。全县集中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人次。此次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将2017年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活动推向高潮。

【2017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2】

近日,滨州市人社局与滨城区同步联动,在职业学院建筑工地举办建筑企业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同舟计划”政策宣传咨询活动。

市区两级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现场向工地工人讲解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知识和政策,接受了工人的咨询,为工人们发放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知识手册和印有“工伤保险保平安”字样的宣传T恤,受到了工人们的热烈欢迎。

本次活动为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宣传行动,举办方精心准备了涉及《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方面的宣传材料。在活动现场,宣传人员向前来咨询的群众分发工伤保险宣传资料,讲解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政策,耐心细致解答群众提问,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通过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多举措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大大提高了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维权意识,有效维护了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2017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3】

7月2日,市人社局举办了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宣传培训活动,全局各科室、股办及二级单位共计120余人参加专题学习。专题学习结合法律条款和现实案例,详细解读了《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系统阐述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供的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

通过此次培训,各单位相关人员对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对工伤认定程序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对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有了更准确的理解,为更好地保护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人社局领导在专题学习后要求全局工作人员一要勤于学习,特别是加强对近两年的新法新规学习,学用结合,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二要精研业务,在工作中强化法制意见、程序意识与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2017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4】

6月20日,为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人社部、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7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社局联合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到德建集团堤岭片区棚户区改造施工现场开展建筑企业参保集中宣传日活动。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桑青参加活动,并与项目负责人开展座谈,共同观看“漫话《工伤保险条例》动漫宣传片”,详细了解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并与两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为建筑施工人员、企业员工、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条例》新视听普法读本,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手册以及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宣传资料,耐心细致进行现场咨询和政策解答。

此次全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日活动,共设立宣传咨询台11个,悬挂宣传条幅30条,制作展板35块,发放宣传材料3000多份,现场接受咨询1000余人次。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普及了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增强了用人单位参保的自觉性,提高了建筑业职工自身的维权和参保意识,为全面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取得了显著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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