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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2024-02-03 02:47:14 | 买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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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长期抚恤?

工伤保险待遇一共包含以下四项:①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康复费等7项;②根据伤残等级,可领取伤残补偿(7-27个月工资);③如果因工伤死亡的,可获赔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④其他工伤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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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新疆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中,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0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 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40元。

如在1996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如在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 级和6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种情况中,对2012年已按照 《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2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5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买保险网

如在2006年7月18日(含7月18日)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新疆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地区的标准如何?

买保险网(https://www.mabaoxi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地区的标准如何?的相关内容。

一、 工伤保险 待遇 上海 地区的标准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 工伤 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 停工留薪期 ,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 工资 ”,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 维权。用人单位不申请 工伤认定 的,工伤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不过,从当事人伤情看,是不够惨 伤残等级 的,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没有其他补偿。 二、 伤残 待遇上海的标准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 六级伤残 :16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 退休 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 八级伤残 :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 十级伤残 :7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般劳动者与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 时,会写明保险缴纳情况,如果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有的情况下还需要公司补足不足的部分。但上述的项目并不是所有的工伤人员都可以拿到,还需要针对受伤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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